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区域性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地震局 时间:2020-08-11 09:58: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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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地震台:

现将《河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震局

2020年7月16日

河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中震防函〔201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区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

本办法所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土地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的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以企业和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根据开发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区规模、建设时序等实际情况,针对已明确具体功能规划区域,有序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应当遵从科学、合理、安全的工作原则,即科学确定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工作流程,确保建设工程地震安全。

第五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适用于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也可以作为开发区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工作的科学依据。除国家特别规定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外,对落户区域内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区域评估工作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及时将合同签订、方案编制、进度安排等情况书面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在全省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中震防函〔2019〕21号)实施。

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终身负责,评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是评价结果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

(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或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经验。

(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加盖公章。

(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提供成果报告、技术图件、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对用户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后续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包含方案编制、实施评估、结果审查、成果移交等阶段(工作流程见附件),具体包含工作:

(一)方案编制阶段

根据区域性评估工作推进要求,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其相关部门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评价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中震防函〔2019〕21号)技术要求,结合开发区的规划及现场施工条件,确定区域性评估工作目标区范围及重点工作区域,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

(二)实施评估阶段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包括目标区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估。其基本工作内容包括: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调查和评价,目标区主要断层勘查和活动性鉴定,地震动预测方程确定,目标区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目标区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查、土层波速与非线性参数测试,土层模型建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与地震动参数确定等。建立目标区地层数据体和多参数地震动参数数据体,编制成果报告,建设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系统。

(三)结果审查阶段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技术审查,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按照《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规定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要点(暂行)”有关要求进行。审查专家应当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要点严格把关,出具是否符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书面审查意见。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对成果补充修改后,重新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经完善后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方可提交使用。

评价单位应及时提交技术审查申请,报送技术审查材料,技术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报告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成果移交阶段

评价单位应及时将通过技术审查的工作成果提交委托(组织)单位使用,同时按要求移交全部档案资料。

评价单位应在项目通过技术审查30日内将全部数据与成果资料提交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提交技术审查材料应包括成果图件、竣工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技术服务系统,实施方案和质量保证大纲,以及原始记录资料、实际材料图、阶段性报告等。

第十条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区,若国家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或者重大背景地震、地震构造重大发现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合结果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一条对于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开发区所在同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项目建设工程类型,指导协助开发区管理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使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下列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开发区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评价单位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评价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行为;

(四)评价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的行为;

(五)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在开发区规划和项目建设中的应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本地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

附解读:解读《河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