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地震监测台网(站)运行中止或终止的批准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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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地震监测台网(站)运行中止或终止的批准 |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保留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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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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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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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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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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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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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8109019 投诉电话:0371-68109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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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
(责任校对:刘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