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4 |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专用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监测设施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处罚 |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2.《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 (二)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 (四)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保留,属地管理为主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8109837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1-68109653 | |||||||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