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及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检查
来源:河南省地震局 时间:2022-02-24 22:16: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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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及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
4.《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地震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保留,属地管理为主     不收费
处置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公开 3.公开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0371-68109837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1-68109653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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