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专用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监测设施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处罚
来源:河南省地震局 时间:2024-01-26 11:20:55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实施机构 河南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
实施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2.《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

  (二)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

  (四)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备注 属地管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