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实施机构 |
河南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 (应急服务处)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备注 |
属地管理为主 |
(责任校对:刘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