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十八、删去《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