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办事指南
来源:河南省地震局 责任编辑:荆琳 时间:2022-11-04 22:16:5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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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河南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通过)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条件:

(一)属于河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

(二)提供的资料齐全、完备。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份,加盖公章,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六、是否收费:

七、咨询电话:0371-68109019

八、办理流程:



附件: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x

(责任校对:刘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