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
来源:河南省地震局 责任编辑:
时间:2022-02-24 21:58:00 访问量:0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 |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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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决定 |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制度,对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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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服务电话:0371-68109019 投诉电话:0371-68109659 |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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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震局其他行政权力中备案类事权实施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