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来源:河南省地震局 时间:2022-02-24 22:29: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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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8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审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审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    
调查 2.调查责任: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先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8109837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1-68109653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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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震局行政处罚类事权实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