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2.《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城乡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服务内容:
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相关强制性标准,服务政府规划委征求规划意见请求,服务地震安全城市建设。联系电话:0371-68109643。
实践经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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