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子项:1.按要求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2.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4.《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交通工程;(二)能源工程;(三)通讯工程;(四)公共设施工程;(五)特殊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子项1: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子项2:省级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保留,属地管理为主 | 15日 | 15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送达 |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8109837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1-68109653 | |||||||||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