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
来源:河南省地震局 时间:2022-02-24 22:03: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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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传输、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并建立完整的地震监测信息资料档案。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决定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制度,对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0371-68109837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1-68109653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河南省地震局其他行政权力中备案类事权实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