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测绘等有关部门。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划定 | 1.划定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通过实地测量、计算等方式,划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 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保留,属地管理为主 | 不收费 | ||
公告 | 2.公告责任:通过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等方式,将划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通报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测绘等部门。 | |||||||
受理 | 3.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公民、建设单位、城乡规划部门等提出的关于确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申请。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等,提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见。 | |||||||
送达 | 5.送达责任:将书面决定当面或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 |||||||
事后监管 |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破坏和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8109837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1-68109653 | ||||||||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