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振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来源:河南省地震局 时间:2022-02-24 14:54: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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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振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2.《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传输、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并建立完整的地震监测信息资料档案。
划定 1.划定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通过实地测量、计算等方式,划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     不收费
公告 2.公告责任:通过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等方式,将划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通报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测绘等部门。
受理 3.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公民、建设单位、城乡规划部门等提出的关于确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申请。
决定 4.决定责任: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等,提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见。
送达 5.送达责任:将书面决定当面或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破坏和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8109837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1-68109653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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