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 实施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4.《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交通工程;(二)能源工程;(三)通讯工程;(四)公共设施工程;(五)特殊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批复文件 | ||
办理时限 | 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