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本市防震减灾办法及实施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行使防震抗震指挥部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监督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四)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归口管理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工作;管理爆破地震动观测工作。
(五)负责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审定市以下重点项目和生命线工程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科技研究与公关、科技成果的应用;组织开展地震科技间合作和学术交流;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八)指导县(区)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地震监测台、站、点的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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